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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要账公司讲述诉前调解化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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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初法院接收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行与薛某、李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初步了解情况后,法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优先尝试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先行沟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诉前调解工作开始进行。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薛某、李某与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薛、李向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行贷款人民币320万元,07月29日,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行向薛某名下发放贷款320万元。07月27日,赵某、梁某与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赵某、梁某用一处房产为薛某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调解过程


法院接收到该案件的起诉状之后,分派到调解员手里,调解员徐鸿浏览了起诉状,了解整个案件事实经过,然后通过电话联系双方的律师以及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前期调查,认为双方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原告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行也承诺只要被告薛某、李某能够在逾期之后重新约定日期偿还此笔借款,就可以放弃对其诉讼,随后调解员择日将双方当事人代表约到了诉前调解室,通过面对面沟通,了解了案情的来龙去脉。


面对此类金融借款纠纷,被告薛某、李某承认确实在原告所在单位借款,调解员在了解事实情况后,与被告当事人进行沟通,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下,被告双方承诺给他们想出一些解决办法,随后调解员通过与原告沟通,希望原告宽限一下,给他们一点时间解决,在征得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调解员再次联系原告及被告薛某与李某,进行面对面调解,在会面后,双方达成和解,签订调解协议,至此此项纠纷才能化解在诉前。


调解结果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行与薛某、李某达成协议,对所欠贷款本金加利息合计536万元。于2024年9月30日还清。


二、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行对赵某、梁某抵押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赵某、梁某、黄某、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整个调解过程于法有据、有理有节。让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真诚沟通、增进理解,最终引导双方达成共识,形成了可行的延期付款协议,既减少银行贷款坏账可能又兼顾了疫情中经营者的难处,切实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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