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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要账公司讲述赔偿损失800元!兴文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产品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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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产品责任纠纷,被告兴文县某超市当庭退还原告黄某某货款并赔偿损失8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2024年3月,黄某某在兴文县某超市购买1袋鸡爪,该鸡爪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黄某某以购买商品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兴文县市场监管局报案,兴文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因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黄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兴文县某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查阅案卷材料,分别与当事人沟通,得知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于是,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到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就该案的法律适用、诉讼风险以及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提示和释明,并告知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做到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经过反复协商,黄某某同意作出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800元。


平湖要账公司提示:消费者若买到过期产品,要及时保存证据,当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愿赔偿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同时,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销售的食品,及时发现可能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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